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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場管理暨收費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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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112-01-01       

主旨:為加強本縣羅東運動公園停車場停車管理,公告羅東運動公園

      停車場管理作業規範。

依據:宜蘭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縣羅東運動公園停車場(以下稱本停車場)停車種類及停車數: 

    大客車5輛、小客車352輛,車輛使用者應按其停車種類車格停放。

二、本停車場收費時間:每天早上8時以後至晚上21時以前收費;下 

    午17時以後,設籍於宜蘭縣之民眾,得憑國民身分證免費停車。

三、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:

 (一)收費標準:

       1.平日:大客車每次收費 60元。小客車每次收費30元。

       2.假日:大客車每次收費100元。小客車每次收費50元。

       3.每次以3小時為單位,未滿3小時者以3小時計,超過以累進計費。

       4.停車未逾10分鐘免予收費。

 (二)收費方式:

       1.超商繳費:停車場經營業者開立超商繳費之繳費通知單,供民眾至超商繳交停車費用。

       2.現場人工收費:停車場經營業者得派收費員至停車場辦理現場收費。

 (三)執行收費區域:羅東運動公園第一停車場、第二停車場、第三停

       車場、第四停車場、第五停車場、第六停車場、四維路停車場。

四、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:

(一)車輛進、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、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

      出,車輛停放時,應依標誌、標線、停車格位布設方式入格停妥車

      輛,俾確保安全,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,停

      車場經營業者得依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,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,

      並得請求移置費(以違規拖吊費用計算),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

      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,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(二)車輛禁止裝載易燃、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,如有意

      外,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
(三)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之用,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

      物品不負保管責任,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。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

      業者之事由,致車輛毀損、滅失者,不在此限。

(四)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、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,應

      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(五)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30日以上未駛離,停車場經營業者得

      通知車主,限期繳清停車費,屆期未繳清者,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

      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。

(六)前款車輛所有人住所不明而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,本

      停車場管理機關,得將該書面通知黏貼在該車輛上之方式通知之。

(七)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,應即熄火,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

      由匝道進出取車。

(八)本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。

五、停放在停車場之下列車輛,免繳停車費:

 (一)執行公務之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、軍車、囚車、垃

      圾車及郵政車。   
 (二)其他經本府認定執行公務之車輛。

六、身心障礙者駕駛或乘坐之車輛,在停車場停車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 (一)停放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,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,免費:
   1.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。
   2.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,放置同車正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。
   3.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放置身心障礙手冊。
 (二)停放在一般車輛停車位,有前款第一目、第二目情形之一者,每車輛每日於6小時內免費。

七、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03-9541216。

八、本停車場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,其金額依「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及最低投保金額」規定承保項目及保險金額 辦理。

九、基於本公告事項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十、本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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