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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操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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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 場地使用有何限制規定?

A 

1.依據本場體操及武術館使用管理要點第10條規定,場地使用應遵循注意事項:

(一)使用期間,應負責場地設備、場地內外秩序、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場 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
(二)如需搭設舞台、棚架等設施,嚴禁於地面釘打地錨、釘子、銳器等足以破壞地坪之物 件,以維護場地之結構與形貌完整。

(三)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本館原有固定設施。

(四)不得辦理與場地使用性質無關或足以擾民影響公眾之活動。

(五)不得作為辦理婚喪喜慶宴會之用。

(六)活動如需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,應經本場同意後,逕洽有關單位辦理,並自 行負擔有關費用。

(七)本館之牆面,嚴禁張貼任何海報、廣告、標語、傳單等,以維護牆面之完整。

(八)本館僅供辦理活動之用,任何單位不得有商品廣告展示、販售等商業行為。

(九)未經同意,不得在本館四周擅自設售票所,販賣攤位、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、廣告等 ;經同意張貼之海報、宣傳標語、廣告等,活動後應即清除。

(十)使用手續未完備前,不得在各傳播媒體、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稱。

(十一)活動結束後,應即負責場地清潔、垃圾清運、搭設物拆除並復原。

(十二)場地使用後,如有毀損應負賠償修復之責,如於本場規定期限內未能修復者,本場 得動用保證金逕行修復,不足時由本場追償之。

2.另依該使用管理要點第13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停止或暫緩使用本場場地:

(一)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政府法令規定,經有關機關制止 者。

(二)天然災害等本府急需使用時。

(三)活動項目變更者。

(四)申請使用事由與實際使用不符者。

(五)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,經本場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
(六)借用者不遵守相關規定,經管理單位勸阻無效者。  
 

Q 場地申請核准後,如因故未能使用,如何處理?

A 

一、依據本場體操及武術館使用管理要點第8條規定,申請人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,應於原 定使用日前五日向本場辦理改期或退款,逾期不予受理,已繳納之費用,除保證金外,均不予 退還。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應負之責,繳清一切費用後無息退還。

二、另依本管理要點第9條規定,如因特殊事由於使用當日未能提供場地,得於使用前五日通 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;如無法改期者,無息退還繳納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。  

 

Q 如符借用資格,申請手續為何?

A 依據本場體操及武術館使用管理要點第6條、第7條規定略以,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活動計畫 表,於使用前十日向本場申請。申請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後,於七日內繳清場地保證金及使用 費、水電費等手續;逾期視為放棄申請。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活動計畫表,於使用前十日向 本場申請。 

 

Q 符合借用的申請條件為何?

A 依據本場體操及武術館使用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,各機關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法人舉辦全民體 育、社教藝文活動,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,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使用手續:

(一)與場地設置目的相符之體育活動。

(二)具有教育、文化與休閒意義之社教、藝文、育樂活動。

(三)具有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。

(四)經本府所核准之活動。  

 

Q 如符租借規定,場次和收費為何?

A 依據本場體操及武術館使用管理要點第5條規定,使用開放時間、收費標準規定如 下:

(一)場地使用開放時段:

  1. 上午:七時至十二時。
  2. 下午:十三時至十八時。
  3. 夜間: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  4. 另得依實際需要調整,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。

(二)收費標準:

  1. 場地使用費:每時段新台幣3500元。
  2. 空調使用費:每時段新台幣3500元。
  3. 水電費:每時段新台幣1000元。
  4. 保證金:新台幣10000元。

  

Q 請問體操館平日開放時間?

A 依據本場體操及武術館使用管理要點第5條規定,使用開放時間如下:

  1. 上午:七時至十二時。
  2. 下午:十三時至十八時。
  3. 夜間: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  4. 另得依實際需要調整,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。 

 

Q 請問體操館位置?

A 宜蘭縣體操館位於宜蘭縣羅東國民中學校內,地址為宜蘭縣羅東鎮中華路99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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