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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操及武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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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100-08-19       

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府宜場總字第1000050517號函發布

一、宜蘭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廣體操、武術訓練等體育活動,增進國民健康,提升推廣教育訓練及縣民健康品質,並維護場內各項設施完善,依據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(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)第三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場地如下:
宜蘭縣立羅東國中校內之體操(武術)館(以下簡稱本館)。

三、本要點場地管理單位為宜蘭縣立體育場(以下簡稱本場)。

四、各機關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法人舉辦全民體育、社教藝文活動,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,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使用手續:
(一)與場地設置目的相符之體育活動。
(二)具有教育、文化與休閒意義之社教、藝文、育樂活動。
(三)具有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。
(四)經本府所核准之活動。

五、使用開放時間、收費標準規定如下:
(一)場地使用開放時段:
1.每日上午:七時至十二時。
2.下午:十三時至十八時。
3.夜間: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4.另得依實際需要調整,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。
(二)收費標準:
1.場地使用費:每時段新台幣三千五百元。
2.空調使用費:每時段新台幣三千五百元。
3.水電費:每時段新台幣一千元。
4.保證金:新台幣一萬元。

六、申請程序:
(一)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活動計畫表,於使用前十日向本場申請。
(二)本府辦理之活動、體操,或武術委員會為協助本府培訓選手之訓練活動,得免費 使用,惟仍須繳交保證金。

七、申請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後,於七日內繳清場地保證金及使用費、水電費等手續; 逾期視為放棄申請。

八、申請人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,應於原定使用日前五日向本場辦理改期或退款,逾期不予受理,已繳納之費用,除保證金外,均不予退還。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應負之責,繳清一切費用後無息退還。

九、因特殊事由於使用當日未能提供場地,得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;如無法改期者,無息退還繳納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。

十、場地使用應遵循注意事項:
(一)使用期間,應負責場地設備、場地內外秩序、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(二)如需搭設舞台、棚架等設施,嚴禁於地面釘打地錨、釘子、銳器等足以破壞地坪之物件,以維護場地之結構與形貌完整。
(三)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本館原有固定設施。
(四)不得辦理與場地使用性質無關或足以擾民影響公眾之活動。
(五)不得作為辦理婚喪喜慶宴會之用。
(六)活動如需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,應經本場同意後,逕洽有關單位辦理,並自行負擔有關費用。
(七)本館之牆面,嚴禁張貼任何海報、廣告、標語、傳單等,以維護牆面之完整。
(八)本館僅供辦理活動之用,任何單位不得有商品廣告展示、販售等商業行為。
(九)未經同意,不得在本館四周擅自設售票所,販賣攤位、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、廣告等;經同意張貼之海報、宣傳標語、廣告等,活動後應即清除。
(十)使用手續未完備前,不得在各傳播媒體、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稱。
(十一)活動結束後,應即負責場地清潔、垃圾清運、搭設物拆除並復原。
(十二)場地使用後,如有毀損應負賠償修復之責,如於本場規定期限內未能修復者,本場得動用保證金逕行修復,不足時由本場追償之。

十一、使用本館舉辦活動,如出售入場券申請人應依法完成相關程序,並將券樣送交本場備查。

十二、使用本館違反本要點第十點各項規定,經勸阻或通知限期改善無效者,除不發還保證金外,並得終止日後一切場地之借用申請。

十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停止或暫緩使用本場場地:
(一)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政府法令規定,經有關機關制止者。
(二)天然災害等本府急需使用時。
(三)活動項目變更者。
(四)申請使用事由與實際使用不符者。
(五)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,經本場認為不宜使用者。
(六)借用者不遵守相關規定,經管理單位勸阻無效者。

十四、本要點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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