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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重申公告】為維護園內民眾安全,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運動公園應使用適當防護措施。

日期:112-12-21    資料來源:體育工程組

依據: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4款
公告事項:為確保本縣宜蘭運動公園及羅東運動公園內民眾安全,請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園區時,應使用鍊繩、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。如有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者,經舉報並確認後,得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。

上版日期:112-12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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