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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春節假期,園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及營火、野炊及烤肉!

日期:112-01-21    資料來源:體育場

本場園區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,違者依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」第29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


另依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,公園內禁止擅自營火、野炊、烤肉,違者依「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」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,200以上6,000元以下罰鍰。



感謝您的配合,讓我們共同來愛護公園環境。祝您春節愉快!


上版日期:112-01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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